股權轉讓項目
HUBEI HUAZHONG CULTURE PROPERTY RIGHTS EXCHANGE武漢理工數字傳播工程有限公司2.079%股權
標的名稱 | 武漢理工數字傳播工程有限公司2.079%股權 | ||
項目編號 | HC2011160506 | ||
掛牌價格(萬元) | 1483.8 | ||
掛牌公告期 | 2020-11-16 至 2020-12-11 | ||
所屬地區 | 湖北省--武漢市 |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標的企業名稱 | 武漢理工數字傳播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武漢市東湖開發區武漢理工大學科技園 |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劉永堅 | ||||||||||||||||||||||||||||||||||
注冊資本(元) | 36844844.12 | ||||||||||||||||||||||||||||||||||
經濟類型 | 國有參股企業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100090835051N | ||||||||||||||||||||||||||||||||||
經營范圍 | 數字傳播技術、數字出版技術、計算機技術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及相關設備的研發、生產、批發兼零售;網絡技術、傳媒類產業高新技術的應用;系統集成服務;數據分析;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及批發兼零售;公開發行的國內版圖書報刊批發;科技咨詢;教育咨詢(不含教育培訓);會務會展服務;廣告設計;公開發行的國內版出版物的銷售;知識產權服務;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憑許可證在核定期限內經營)。(依法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
職工人數(人) | 145 | ||||||||||||||||||||||||||||||||||
老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 是 | ||||||||||||||||||||||||||||||||||
標的企業股本構成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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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轉讓行為的 決策及批準情況 | 決策情況 | 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此次股權轉讓。 | |||||||||||||||||||||||||||||||||
批準情況 | 同意在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武漢理工數字傳播工程有限公司2.079%股權。 |
主要財務指標
以下數據出自年度審計報告 | ||||
2019年 | 資產總額(元) | 負債總額(元) | 所有者權益(元) | |
302150396.59 | 56027188.6 | 246123207.99 | ||
營業收入(元) | 營業利潤(元) | 凈利潤(元) | ||
218915303.14 | 49731858.08 | 49563988.29 | ||
審計機構名稱 |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 | |||
以下數據出自標的企業財務報表 | ||||
報表日期 | 資產總額(元) | 負債總額(元) | 所有者權益(元) | |
2020年9月 | 601475986.13 | 212700562.31 | 388775423.82 | |
報表類型 | 營業收入(元) | 營業利潤(元) | 凈利潤(元) | |
月報 | 34787515.04 | 9074890.28 | 9117915.82 |
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情況
評估機構名稱 | 同致信德(北京)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日期 | 2020-11-06 | ||
評估基準日 | 2020-08-31 | ||
評估數據 | 總資產 | 總負債 | 所有者權益 |
賬面值(元) | 592449400 | 213449500 | 378999900 |
評估值(元) | 604734100 | 213449500 | 713705900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元) | 14837900 |
重要信息披露
重大事項及其他披露內容 | 1、從評估報告基準日至標的公司完成股東權屬變更登記期間,標的企業為持續經營狀態,期間損益歸公司原股東承擔所有。 2、標的公司三家原股東不放棄優先購買權,三家股東分別為施其明、武漢歷玖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數傳宜弘(武漢)文化傳播中心(有限合伙)。 3、本次股權轉讓不涉及職工安置事項。 4、評估基準日至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之日,標的企業可能發生增資等情形導致轉讓方持股比例被稀釋,發生上述情形時,本次股權轉讓的比例仍以截至評估基準日轉讓方持有標的企業股權比例(簡稱“原持股比例”)為準,轉讓價款仍按照原持股比例計算,不影響本次交易的價格和結果。 |
管理層是否有受讓意向 | 否 |
轉讓方的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 | 武漢德錦投資有限公司 |
注冊地(住所) |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大道788號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朱弋文 |
注冊資本(元) | 200000000 |
經濟類型 | 國有企業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1003335062298 |
持有產(股)權比例(%) | 2.079 |
擬轉讓產(股)權比例(%) | 2.079 |
批準單位名稱 | 長江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受讓方資格條件與交易條件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意向受讓方須是依法設立、合法存續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本標的不得分拆受讓,不接受聯合體受讓。 |
交易條件 | 1、意向受讓方須仔細閱讀、理解并認同標的的《產權交易合同》《資產評估報告》(同致信德評報字〔2020〕第020093號)的全部內容,意向受讓方向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提交產權受讓申請、交納交易保證金,即視為已仔細閱讀并完全認可上述《產權交易合同》《資產評估報告》,自愿接受本轉讓公告之全部內容。 2、意向受讓方須承諾已對標的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不因股權受讓后可能產生的任何經濟或民事糾紛而對轉讓方和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進行追責和索賠。 3、意向受讓方須同意其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成交價款的不足部分一次性支付至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意向受讓方須同意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在收到成交價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此款支付給轉讓方,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退還所支付的款項。 4、意向受讓方須同意由其自行辦理標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過程中應交納的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5、意向受讓方須承諾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版)》的相關要求,不得含有外資成分。 |
保證金
保證金金額 | 450萬元 |
保證金支付 | 意向受讓方在登記報名時,須足額交納交易保證金至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華中文交所)指定賬戶(以掛牌截止日16:30前到達華中文交所指定賬戶為準)。指定賬戶戶名: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賬號:11168000000274551;開戶行: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漢正街支行。 |
保證金約定 | 1、掛牌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相應轉為競價保證金。競價結束,經確認的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競價保證金在扣除應向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交納的交易服務費后,直接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未競得轉讓標的的其他意向受讓方,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5個工作日內無息退還至原交款賬戶。 2、經資格審核,被確定為不符合受讓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在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至原交款賬戶。 3、如因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形時,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全部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該保證金在扣除應向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支付的全部交易費用后,余額作為對轉讓方的經濟賠償;若造成轉讓方和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的經濟損失超過保證金數額的,轉讓方和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還有權進一步追究意向受讓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①掛牌公告期滿后,意向受讓方單方要求撤回受讓申請的;②以協議方式轉讓的,意向受讓方在被確認為受讓方后放棄受讓的,或在掛牌公告期滿收到《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③以網絡競價方式轉讓的,意向受讓方未按要求參與競價,或在交易結果公示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④意向受讓方未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產權交易合同》中的約定將交易價款交至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的。 |
掛牌信息
掛牌期滿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 | 不變更掛牌條件,自動延長掛牌期5個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掛牌期滿,若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 掛牌期滿,若產生2個或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網絡競價的自由報價期為30分鐘,限時報價期為60秒/周期,加價幅度為500000元。 | ||||
與轉讓相關的其他信息 | 意向受讓方須信息發布截止日前提交《受讓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 ||||
《產權交易合同》 |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 ||||
聯系方式
聯系人 | 華中文交所 程亞(15527912868)、胡中偉(15827291556) |
聯系電話 | 027-88712326 |
特別聲明
1、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方應按規定如實披露項目信息,并對其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對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通過自身網站及相關媒體發布的項目信息并不構成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對任何項目的任何交易建議。意向方應不依賴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對項目的相關情況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和充分了解,對是否受讓項目及受讓項目后可能發生的費用和存在的風險自行作出充分評估,并獨立承擔所有風險,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意向方如對湖北華中文化產權交易所網站披露的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條件、資格條件、對項目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義的,應以交易各方最終簽定的交易合同的相關內容為準。